当前位置:首页>政策法规
山东修订出台《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》
发布日期:2022-03-09 16:17 信息来源:灯塔党建在线
信息来源:灯塔-党建在线
浏览次数:

近日,省纪委机关会同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《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2018年8月印发的《办法(试行)》进行了重新修订。

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共23条,分总则、容错情形、容错程序、纠错机制、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六章,针对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对容错内涵理解不深、适用不够精准、纠错不够及时等问题,新增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。

明确容错纠错的概念。按照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的要求,将“错”界定为干部在改革创新、干事创业、履职尽责中的失误错误,做到该容的大胆容彻底容,不该容的坚决不容。

细化容错情形。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,符合11项情形之一的,明确从动机态度、客观条件、程序方法、性质程度、后果影响、挽回损失6个方面对能否容错作出综合分析评判。这11项情形是:在立足新发展阶段、贯彻新发展理念、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、推动高质量发展中,加压奋进、积极作为,出现失误错误的;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,推动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等方面开拓进取、主动履职,出现失误错误的;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全面推进科技创新、制度创新、管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、突破常规,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的;在保障和改善民生、促进共同富裕等工作中,大胆履职、攻坚克难,出现失误错误的;在招商引资、招才引智,服务企业、服务群众等工作中,着眼提高效率、进行容缺受理,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存在一定程序瑕疵的;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、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,不拘一格、探索创新,出现失误错误的;在应对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、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中,主动担当涉险、临机果断决策,出现失误错误的;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、化解矛盾纠纷、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,立足全局利益、积极打破僵局,出现失误错误的;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,因国家政策调整、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,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,受客观条件限制,出现失误错误的;因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、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,或者属于执法监管空白事项,主动担当作为、解决问题,出现失误错误的;其他符合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精神的情形。

明确规定不予容错情形。对5个方面情形不予容错,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、法律底线内进行。分别是: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;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;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、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,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;以及其他不应予以容错的情形。

明确容错纠错的程序步骤。实行“谁追责问责,谁负责容错”,坚持“容纠并举”,避免“一容了之”,同时规定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救济途径。

完善结果运用。规定予以容错不予追究责任的,在全面从严治党检查考核、年度考核、综合考评、评先树优、干部选拔任用、职级晋升、职称评审、岗位竞聘以及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方面不受影响。

明确容错职责。明确党委(党组)的容错纠错主体责任,规定纪检机关、组织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能作用,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。

据了解,2021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529件657人,通报曝光典型案例97起,其中省纪委监委机关通报3起,切实倡树“上级为下级担当、组织为个人担当、干部为事业担当”的鲜明导向。


【打印本页】【关闭窗口】
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